【资料图】
持逗留签注、治病、探望危重病人、诉讼:
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签发3个月一次、3个月二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,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。
奔丧、应试、处理产业、学术交流等事由:
可签发3个月一次或3个月二次签注,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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